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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上市先要过法律关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添加日期:06-08-16 16:34:10 责任编辑:


  自今年7月15日起,美国《萨班斯法》即《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正式对在美国上市的外国公司开始实施。这意味着,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不得不开始承担沉重的萨班斯成本。所谓萨班斯成本,泛指中国公司为遵守美国《萨班斯法》而需要支付的各种人力和物力成本,包括诉讼成本。

  据统计,一家大型美国公司为遵守《萨班斯法》第404条有关建立内控系统的规定,就须在第一年支付平均430万美元的高额费用。其实,《萨班斯法》第404条仅仅是该法诸多条款中的一条而已。但这已经让我国不少赴美上市的公司忙得焦头烂额。从主要媒体的报道和赴美上市公司高管的反映来看,遵守《萨班斯法》似乎就意味着花大钱。似乎花了大钱,就可以消灾。这种观点有失片面。其实,萨班斯成本还不仅仅是一个公司自愿投入资金和人力,改善公司财务软件与硬件的管理问题。倘若在美国上市的公司及其高管在内心深处缺乏诚信和守法理念,即使在软件与硬件上投入再多也难躲避巨额的诉讼成本,包括高额的诉讼费、律师费和高额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包括牢狱之灾。

  每当论及诉讼背后的原因,总有分析人士认为,中美两国的上市公法律规则差异是主要原因。美国的法律比中国严格,中国公司不了解美国法律制度。的确,美国的公司证券法律制度要比我国严密成熟。《萨班斯法》更在会计职业监管、公司治理、证券市场监管等方面对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美国既为上市公司提供了筹资平台,也为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设定了严格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规则。在我国赴美上市的公司眼中,美国股市代表着筹资场所,是中国公司的聚宝盆;而在美国投资者眼中,美国股市则代表着投资工具,是美国投资者的摇钱树。“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我国公司要到美国上市圈钱,就必须老老实实地遵守美国的法律规定,善待美国的投资者。

  虽然各个法域的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犬牙参差,但不应成为违反当地法律规则的正当理由。受美国《萨班斯法》的影响,西欧和日本等许多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都提高了本国的证券市场监管门槛,加大了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力度。实际上,世界上哪个股市都不容忍欺诈和失信行为。上市公司也罢,高管人员也好,只要诚信谦逊,循规守法,在哪个股市、哪个法域都会远离法律风险。而骗取投资者钱财的公司、公司治理混乱的公司,不管跑到哪个股市都会寸步难行。任何上市公司都要为股东赚钱,任何公司高管都要诚信行事,这是天下股市普适的道理。只想获取权利和利益,而不愿承担义务和责任,在哪个股市都行不通。创维集团董事长黄宏生在我国香港地区锒铛入狱就是明证。

  我国公司及其管理层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和封建文化的影响,长期没有在内心深处树立其对法治的敬畏和崇拜。在成王败寇的封建思想影响下,似乎谁能在股市骗到钱,谁就是英雄好汉。按照这种理论,似乎谁守法谁吃亏,谁违法谁沾光。这种漠视法治的文化基因近年来突出地表现为“重发展、轻规范”的问题。可喜的是,我国的证券市场已经开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对规范与发展之间的辨证关系已经有了清醒的认识。发展是目标,规范是前提,法治是基础,和谐是关键。发展与规范应当同时进行。中国证监会和司法机关对证券市场违法犯罪大案要案的严厉惩处,以及《刑法修正案(六)》的颁布都预示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规范化程度与日俱增。可见,上市公司无论在国内市场,还是在国际市场,要想图谋不义之财,蔑视法治尊严,侵害投资者权益,都是法网难容。

  当然,美国的市场法治化程度更高。例如,在美国有一大批专门喜欢对上市公司高管及其控制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和集体诉讼的投资者,投资者背后又有一大批专业律师为其保驾护航。一旦有上市公司丑闻发生,这些投资者和律师就会闻风而讼。这是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所不能比拟的。因此,我国公司在决定是否赴境外上市之前,不仅应当认真评估自己的财务指标和赢利能力,还应认真评估自身的治理水平,尤其是法律风险防范与化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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