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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添加日期:07-08-30 08:20:30 责任编辑: |
何勇 李鸿光 每日经济新闻 在东方航空公司担任乘务员的丽丽 (化名)曾向公司申请两年事假,在未经公司批准的情况下竟然不辞而别。东方航空公司经过仲裁后,把丽丽的父亲告上法院,认为其为丽丽担保人,应赔偿东方航空公司13.03万元。近日,该案件经上海静安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由丽丽父亲支付东方航空公司7万元,而东方航空公司为丽丽办妥退工手续。 2003年11月3日,丽丽之父作为担保人,认可其女与东方航空公司签订乘务业务培训协议——丽丽被东方航空公司保送去香港国泰航空公司培训,期限为2003年11月27日至2005年5月27日的1年半时间,双方约定丽丽在港期间享受各类津贴和福利,完成培训任务后,丽丽必须在东方航空公司服务8年,若因丽丽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每年人民币2万元计算。 2005年5月13日,丽丽在完成了培训任务后回到东方航空公司工作。在2006年7月20日,丽丽向公司提出申请要求请两年事假,在未获公司应允的情况下,丽丽从同年8月1日后就不再去公司上班。同年9月20日,公司通知丽丽必须在9月25日到岗,否则视为自动辞职。9月22日,丽丽向公司递交了书面辞职申请,双方于9月25日解除了劳动合同。 9月30日,东方航空公司向长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丽丽既未到庭申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仲裁委根据丽丽在东方航空公司实际服务期限,裁决丽丽需支付东方航空公司违约金13万元。不过,东方航空公司没有持裁决书申请法院执行,而是在无法找到丽丽本人的情况下,于今年6月14日把丽丽的担保人——其父告上了静安法院,要求其父代丽丽支付13.03万元(含300元仲裁费)。东方航空公司认为,丽丽违约且下落不明,作为其担保人理应承担担保责任。经过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双方均表示愿意妥协,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调解双方达成了上述调解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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