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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调整:争取权利的标本


来源: 作者:添加日期:07-12-14 03:42:25 责任编辑:


    12月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草案)》。 


  虽然,还留有一个“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公布施行”的小悬念,但不出意外的话,此前已公布的“取消五一黄金周”和“增设清明、端午、中秋三个传统节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的节假日调整方案,应该将会是最后公布施行的基本内容,而不会再有更大的根本性改动了。 

  也许,对于这样一个最终结果,一些人仍然感到不无缺憾(如五一黄金周的被取消),但如果我们能心平气和地冷静审视之,并给予客观公允的评价,又不能不说,上述节假日调整方案,从总体上看,是可以被接受的。 

  众所周知,与此前许多我们十分熟悉的法律法规的出台或修订过程的一个最大不同正是,此次节假日方案的调整,从一开始就是民意自下而上推动和参与的结果——近年来,正是以代表委员以及专家学者为代表的社会舆论不断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才终于促成了节假日调整方案的被提上议事日程,并且,更难能可贵的是,这样一种推动和参与,一直贯穿于整个调整方案修订的始终,且深度与广度不断扩大——最终在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与网络问卷调查时,达到高潮。 

  因此,回顾这样一个过程,尽管最终的具体内容并非绝对完美,但其凸显的自下而上的争取和实现权利的程序本身,无疑是十分值得珍视的。因为权利之为权利,就其现实性而言,从来都不是自动实现的,更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每一个权利主体——公民,在权利自觉的基础上,不断主张并争取的结果。这正如德国著名学者耶林曾指出的:“当单个的个人没有实现其权利之时,当他们没有勇气去实现它之时,抽象的法只是一张仅存在于纸上的钞票”。故而,在他看来,公民去争取实现其权利,不仅本身就是一种权利(即我们今天所强调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而且甚至是一种义务——“权利人对自己和社会的义务”,因为一旦不履行这种义务,法就将沦为一纸空文。 

  以这种视角来考察时下我们的权利实现状况,我们为履行这种义务所须争取的权利种类,无疑还有很多(而以“节假日调整”为代表的休息权,只能算是冰山一角),如同样属于民生领域且眼下人们十分关心的教育权利(彻底免费的义务教育、廉价的高等教育),医疗健康权(覆盖广泛保障充裕的医疗保险、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居住权利(无论贫富都能实现“住有所居”、居住价格能与民众收入相称)。因此,笔者期待,体现在“节假日调整”中的上述争取权利的标本,能在更多的权利领域,被更广泛地复制并日趋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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