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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政策性破产”终曲不足喜


来源: 作者:添加日期:08-06-12 20:52:22 责任编辑:


   中国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将在今年结束。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李伟表示,将争取为历时15年的政策性破产“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政策性破产是中国为国有企业退出做出的特殊安排。5600家国有企业因此退出市场,这项制度为1018万名企业职工提供了必要的安置成本,但也因将银行债权置于职工安置之后,引来诸多争议。政策性破产的总成本无法估算,有专家称,从几千亿元到上万亿元都有可能。(6月9日《经济观察报》)

  因为5600家国企改制,付出了上万亿的成本,令人触目惊心。虽然说,这只是一个表面的经济成本数字,其包含着经济转轨的过程中被磨蚀掉的财富。在这个冰冷的数字背后,隐藏的是国企改革造成的人力资源损失,也就是大量人员失业造成的社会财富流失,即学者胡鞍钢所称的“奥肯损失”,这部分损失与流失的国资一起,构成了庞大的经济成本。

  2006年8月,历经12年立法,新《破产法》获得通过。对于破产制度的安排,新法的市场化因素大为增强。比如,确立了担保债权优先受偿的制度,引入了破产管理人、破产前重整等制度。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与依法破产的最大区别在于,政策性破产时企业清产核资后的所有资产首先用于安置职工,而不是清偿银行债务。

  但是,新法规对清算组的设置仍存在一定问题,如清算组主要是由政府主管部门人员组成,计划经济色彩浓重,行政干预很强。据东北某省国资委的一位官员介绍,该省的国企面临的追诉,涉案金额达40多亿。他认为,国企在特定历史阶段承担了“维护社会稳定等责任”,一旦判他们败诉还债,许多企业将会破产,引发很多社会问题。而且,“这些投资者以极低的价格从银行获得债权,却主张百分之百偿还,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一些经济学家相信,产权改革让国企产权从全民所有过度到少数人所有,固然有社会不公,但是这不过是改变了资源的分配方式,并且形成了市场的有效竞争机制。在他们看来,公共财富分给谁无关紧要,关键是形成了竞争,社会经济得到总体增长。这其实更深地涉及到国企改革最终使命之所在。

  应当说,国企产权名义上是属于全体人民的,但是真正的产权所有者在国企产权改革中却是“沉默的大多数”。由于没有一个公开透明的竞争的产权交易市场,没有保障公众利益的健全的法制建设和有效监督,在国企产权改革浪潮中,许多国企管理者摇身变成大股东,许多民企挖国企墙角,从而造成了国资的大量流失。

  平心而论,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虽历经20多年并且始终作为我国经济改革的重中之重而进行着,但是对于究竟如何构建一套中国特色下的、行之有效的国资管理体系,我们确实仍在摸索中。为了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为了增加公共产品的供给,政府被迫以强化垄断来自我获利——这确实是一个合乎逻辑的选择,而其日益暴露出的弊病则在于,垄断条件下所产生的价格是扭曲的,市场主体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正如此,整个社会为国企改制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代价之一是加重了老百姓的负担。因为国企改制主要是通过其它国企的产品涨价而来的,老百姓就不得不减少其他方面的开支,从而抑制了总需求的增长;代价之二是财政承担了国企改革的全部成本。国资委的一项主要任务,是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和国有企业债务重组,推进国企主辅分离。

  根据2006年2月制订的全国关闭破产工作总体规划,2008年是政策性破产的大限之年。有分析人士认为,虽然大多数国企已完成改制,不过,这并非结束,肯定会留下尾巴,包括职工安置、核销资金的出口和来源等问题。例如黑龙江2008年将要完成最后101户政策性破产项目。由于这101户都是地方国有企业,根据破产企业破产拍卖所得安置职工,仍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的原则,这笔钱得需要地方财政出。

  基于此,我们对国企政策性破产的终曲还不能沾沾自喜。有专家建议,对于在2008年内完不成政策性破产程序的国有企业,在2008年以后可以走行政关闭的程序,由国有企业自己注销自己的企业,然后自己拿出资金解决自己的问题。这个建议是有道理的。过去,对于国有企业的破产项目,政府实行的是“特别照顾”,包括对破产财产认定和债务清偿顺序做出特殊规定,并给予财政支持。由此看来,在国企改制的最后阶段,其操作方法应该有所改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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